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穀類裝載基本條件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15條
散裝穀類裝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整平穀類之自由表面,並減少穀類移動所生之影響,應採取必要及 合理之平艙措施。

二、於已平艙之滿載艙間,其散裝穀類應整平使各甲板及艙口蓋下之所有 空間,均能予以滿裝。

三、在裝載結束之後,部分裝載艙間之所有自由穀面應整平。

四、於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散裝穀類應沿艙口裝至最大範圍。但艙口外 圍得裝至達其最大止滑角;當一滿載艙間屬於下列其一者,得視為符 合本類別:

(一)甲板下空隙形狀得使用灌管、穿孔甲板或其他方式使穀類能自由流 入艙間,而計算空隙深度時已將其列入考量者,簽發許可文件之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第三十條規定准免平艙。

(二)艙間為符合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之專用艙間者,得准免平艙。

五、貨艙間下半部裝載穀類而其上方未再堆儲穀類或其他貨物時,艙蓋必 須依核可之方式穩固,其認可方式應將艙蓋之重量及其永久性繫固裝 置列入考量。

六、散裝穀類堆儲於艙內非穀密之中甲板封閉艙蓋上面時,艙蓋之接合處 應以膠帶封貼,並將整個艙口以帆布或隔離布覆蓋,或使用其他適當 措施,俾使其成穀密之狀態。

七、計算橫向傾側力矩時得考慮穀類流入底艙艙間,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 得視為同一裝載艙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