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穀類裝載基本條件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12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 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 準:

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 。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或大 於甲板浸水之角度,兩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於靜穩度曲線圖上,當傾側角達傾側力臂與扶正力臂兩曲線垂直座標 差距之最大處、或四十度、或船舶之泛水角度等三者中之最小角度時 ,傾側力臂曲線與扶正力臂曲線間之淨剩餘面積,於所有裝載狀況下 ,不應小於零點零七五公尺-弳度。

三、經過液艙自由液面效應修正後之初定傾高,不應小於零點三公尺。

前項完整穩度之計算,其所依據之基本穩度資料,應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