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 101 年 03 月 23 日)
第8條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 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以二十公 分為一度,每字高十公分、寬二十公分,僅焊刻雙數,數字之底線,即表 示吃水之深度。

前項吃水尺度,必要時得於舯部左右兩舷加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