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 101 年 03 月 23 日)
第4條
專供航行內水航線之船舶,其船名標誌之設置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改用 適當材料,以適當大小之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順序設置於駕駛室兩舷中 央之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