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井圍甲板客船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68條
具有井圍甲板之客船,其航程中之任一點距最近安全著陸之港口均在二十 浬以下,經航政機關確認具有足夠之剩餘穩度者,第六十六條規定之舷牆 排水口,其面積得酌准減小至不低於附件八規定數值之二分之一。航行於 內水航線者,舷牆排水口之面積,至少應為井圍甲板面積百分之零點零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