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53條
客船各空間之吸水口除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機艙內之獨立動力水泵應具有通向客船各空間之直接吸水口,在 任一空間內吸水口不得超過二個。裝設有兩個之吸水口者,應左右舷 各裝設一個。直接吸水口應予適當之佈置,其直徑並不得小於主水管 吸水口之直徑。

二、位於機艙外其他空間之獨立動力水泵,除經航政機關同意外,應有單 獨之直接吸水口,並應予適當之佈置。

三、燃煤船舶其鍋爐間除本節規定之其他吸水口外,應增設一條具有適當 直徑與足夠長度能連接於任一獨立動力泵吸水側之吸水軟管。

四、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之吸水口外,機艙空間內應有一個裝有止回 閥之直接吸水口,自主循環泵導向機艙空間之洩水處。直接吸水管之 直徑,在蒸汽船至少應為泵進水口直徑三分之二;在內燃機船至少應 與泵進水口直徑相等。主循環泵未符合本款目的時,應裝設直接緊急 水吸入口一個,由機艙空間最大獨立動力帶動之泵導向洩水處。吸水 口應與所使用之泵之主進水口具有相等之直徑,其容量應超過任一規 定 水泵之容量。

五、海水進水口及直接吸水口閥之閥桿應伸至機艙平臺以上。

六、燃料為煤,且引擎與鍋爐之間無水密艙壁者,應自機艙空間內之任一 循環泵裝設通達船外之直接排洩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