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51條
客船抽水泵之數量與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至少應備有連通主水管之動力泵三臺,其中一臺得由推進機帶動 , 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時,應增加獨立動力泵一臺。水泵指數應按 附件五計算。

二、衛生水泵、壓載水泵及常用泵裝有必要之配件及 泵系統連接者,得 作為獨力動立泵。

三、各動力 水泵應分隔裝置於不同之水密艙區,其佈置或部位應使同一 損害不致使各艙均立即浸水。引擎與鍋爐係位於兩個以上之水密艙區 內者,各 水泵應分佈於各該艙區。

四、客船長度在九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 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者,其佈置 應使客船於各種狀況下於海上泛水時,至少有一臺動力泵可資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符合本款規定:

(一)各泵中有一臺動力來源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可浸型緊急泵。

(二)各泵及其動力來源於船舶全長之分布,應使船舶在任何泛水情形下 ,未受損之艙區中至少有一臺泵可資使用。

五、除僅供艏艙用而增設之泵外,依規定之每一水泵其佈置應能自前條規 定需要排水之任何空間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