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邊際線以上之完整水密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47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壁 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部分 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舶於受 損傾側之情形下可限制海水沿甲板流泛。部分艙壁未與其下一層艙壁 銜接者,則在其中間之艙壁甲板應具有效之水密性。

二、艙壁甲板或其上一層之甲板應具有在通常海洋狀況下不致為下傾之水 所滲透之風雨密性。

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開口,應具備有足夠高度及強度之緣圍,並應具有 將其迅速關閉之風雨密有效裝置。

四、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之 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