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水密艙壁等之構造及初驗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45條
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 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二、閥、門及機器應予適當標識。

三、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其底部不得有堆積塵埃而妨礙門戶關閉之槽縫。

四、水密門應以最後或中間泛水階段承受之水頭施行水壓試驗。有損壞絕 緣或艤裝設備之虞而無法對個別進行試驗時,應在安裝前進行原型試 驗。安裝方法及程序應與原型試驗相對應。在船上裝設後,應檢查艙 壁、門框及門間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