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4條
船舶在其航程中之航路距最近之陸地均在二十浬以下,其航程遮蔽之天然 狀況及情況,經航政機關認為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 得酌予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