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船舶穩度之特別要求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17條
船舶之穩度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由艙區劃分指數確定之:

一、與最深艙區劃分吃水、部分艙區劃分吃水及輕載航行吃水對應之最小 營運定傾高度或最大容許重心高度應等於相同裝載條件下計算生存機 率因數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或最大容許重心高度。

二、中間吃水之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應分別於最深艙區劃分吃水與部分艙 區劃分吃水間及部分載重線與輕載營運吃水間,以線性內插法取得。

三、完整穩度基準之計算,應以保留每一吃水最小營運定傾高度最大值或 最大容許重心高度最小值之方式為之。

四、以不同俯仰計算艙區劃分指數時,應以相同方式確立要求之最小營運 定傾高度曲線。

最小營運定傾高度對應吃水之曲線或表格不適當者,船長應確保營運狀況 不偏離計畫裝載狀況或以計算驗證裝載狀況已滿足穩度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