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13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 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 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