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11條
邊艙泛水之所有狀況應算入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所示之總和中。邊艙或 艙組及其相鄰之內側艙或艙組同時泛水之所有狀況亦可加入總和,不包括 破損的橫向範圍大於一半船寬之狀況。

前項情形,橫向範圍應從舷側向內垂直至最深艙區劃分吃水線處之中線量 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