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附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5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 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第2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