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41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 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 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