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28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及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 排洩口。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並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他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指定艙面工作人員負責召集乘客,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六)檢視毛氈是否已攜入救生艇或救生筏內。

七、指定專人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指定救難隊組成損害管制中心。

九、指定合格救生艇員,擔任各個救生艇或救生筏之操作人員。每一救生 艇上之合格救生艇員,不得少於二人。

十、船長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