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船:指航行於國內、國際航線間,用以載運貨物總噸位一百五十以 上之中華民國船舶。

二、乘客,指下列以外之人員:

(一)船長、引水人及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三)非法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五)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之船東代表、船舶維修、檢 驗及押貨等人員。

(六)由教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實習之學生。

三、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