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18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 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

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應配置乘客專用之沐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