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14條
船上應置備可以飲用之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人員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 一港口之飲用,船上人員每日使用之淡水,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除前項之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三日淡水之用量,作為儲備用水,以及按 航程所需時日加計每日五十公升水量,作為炊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