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13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 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道之寬度 ,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上,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少於零點六公尺,各房艙均 應裝有堅強之門鎖,內外均可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