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0 年 06 月 17 日)
第10條
乘客房艙之固定舖位,長度不得少於一點八二公尺,寬度不得少於零點五 六公尺。一個床架上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層。

固定舖位前應留有至少零點七六公寬度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