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淡水及膳宿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8條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 口之用。

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

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

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

第89條
航行海上客船除按前條標準置備淡水外,並應按照該段航程所需時日,以 全船人數,每一百人每日所需飲用淡水二十五公升加計之。

第90條
航行海上之客船,除按照前二條之規定置備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淡水三 日之用量,作為太平用水。

第91條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 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 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

第92條
專供飲用之清潔淡水,應以櫃或桶儲存之,製造各該櫃桶之材料不得使儲 存淡水變味或變質,並不得於櫃桶內部抹有能使淡水變味或變質之塗料。

第93條
客船上不能供給可飲之清潔淡水時,應置備煮水設備,按時供應,其能量 視乘客定額、航程遠近以及航線情況,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

第94條
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客船,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第95條
航程需時三日以上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該餐 廳應能容納全部房艙乘客二分之一人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航程需時未滿三日之國際客船及統艙乘客,得免設餐廳。

第96條
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及統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房 艙乘客餐廳之容量,與前條之規定同,統艙乘客之餐廳,應能容納全部統 艙乘客三分之一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第97條
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 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應於廚房 或配菜間前,留有足量之通道,以便乘客往來之用。但短程客船不須供給 膳食者,不在此限。

第98條
客船房艙床位,應置備清潔之床氈褥墊被單枕頭等寢具,並應置備適當數 量之清潔寢具,以供統艙乘客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