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穩度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46條
客船完整穩度之標準,應在任何正常搭載狀況下,分別按其航行區域之氣 候與乘客搭載情形,並於考慮正常未滿液艙之自由液面效果後,至少應具 有前二條規定淨定傾中心高之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