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38條
航政機關於執行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查驗,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試驗 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 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