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35條
航行外海或沿海航線之客船,其航程滿一千浬或需時五日以上者,應由最 初發航港之航政機關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派員上船查明 認可後,始得航行。

前項客船於航程中停泊其他港口,如有乘客上下時,應由當地航政機關查 明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事項;如有貨物裝卸時,並應查明前條第一項第 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