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31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 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 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