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衛生設施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14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 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 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