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艛端艙壁及門扉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73條
封閉船艛暴露艙壁之結構,應具有驗船機構核可之足夠程度。

第74條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 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 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 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 少應為三八○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