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69條
具有特殊設計或新型特徵之船舶,依本規則規定將嚴重妨礙此項設計或特 徵之研究與發展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航政機關就其整體性之安全組成 專案小組審議。

航行國內航線者,航政機關得依前項審議結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豁 免,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

航行國際間並取得駛往港口所屬政府之同意接受者,其驗船機構得依第一 項審議結果報經航政機關准予按所申請之豁免事項,發給國際載重線豁免 證書(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