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67條
航行兩國或兩國以上鄰近港口間之船舶,各該港口所屬之政府均認為此等 港口間之航程係屬遮蔽水域性質或屬於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 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 航程為條件,申請驗船機構報經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