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66條
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

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

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 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檢查,或已檢查不合格。

四、結構強度已低至不安全之程度。

五、船身受損有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