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65條
檢查人員於船舶完成特別檢查合格後,經確認該船之結構、設備、佈置、 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 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 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