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62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 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 超過五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