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55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 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