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勘劃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54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 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

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 至少三公釐之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