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乾舷之修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195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 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 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