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157條
船舶所有情況及佈置狀況,經驗船機構檢查認為均符合本章規定已適於載 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其夏期木材乾舷計算,除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船艛有效 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應以附表八代替外,其他計算仍與第四章所規定 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