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154條
運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除應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運載甲板貨物船舶 之規定外,其裝置於木材甲板貨物兩旁用以保障船員安全之欄杆或扶繩, 其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三百五十毫米,其總高度應至少高出木材甲板貨物一 公尺以上,儲放於該處之木材貨物,應力求平坦以作通路之用。

除前項規定外,在最靠近船舶中心線處,應增設一條能調整拉緊之扶手鋼 索。

前二項之裝置,得以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置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