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6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船體以外附屬物之體積,得以該附屬物之最 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附屬物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 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