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尾未滿二十四公尺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0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

V=0.65×L×B×〔Dm (2/3) C+1/3 (Ds-Dm) 〕 式中:

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後面之 水平距離。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之最大寬度。如為帆船,應以上甲板 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一.五倍與距量噸長度兩端各為量 噸長度四分之一處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總和之平均值計算之。

Dm 為船深,指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 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C 為量噸長度中點之樑拱高。

Ds 為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量噸長度兩端連線之垂直距 離。如為木船或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