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35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 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 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