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9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 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 度之中點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