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7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 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 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 數C2。

第28條
上層建築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 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之 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