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總噸位淨噸位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40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 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 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