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24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體積之量計,應依該附屬物之長度,按左表規定 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其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 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該附屬物橫剖 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 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