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100 年 08 月 26 日)
第18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計算方法,係將法 長自後垂標起依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 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其積之總和再乘以法長之三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