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現成木船船體特別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31條
現成木船施行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之規定外 ,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其龍骨、船艏材 、艉肋材、艉柱與外板等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並應重予捻縫及油漆 。

二、舵應頂起連同舵針與舵承予以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檢 換舵承襯套。

三、所有之固著釘應詳加檢查,有缺點之螺栓、敲釘或木釘均應拔出。位 於部之木釘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全部拔出。

四、全部構材應予檢查,尤以梁之兩端、梁腋皮、梁端之連結材與所有之 主要構材應特別注意詳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鑽孔檢 查,或拆開部分外皮以確定其內部情況。

五、木甲板應予檢查,磨損之部分並應予鑽孔試驗,發現磨損後之厚度不 足規定厚度四分之三或有其他缺點時,應予換新。

六、所有之水密艙壁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作水密試驗 。

七、船底兩側之通水孔應將污物清除乾淨。

八、錨及錨鍊應卸下移列船外檢查,錨鍊艙內部亦應予檢查。

九、桅圓材、索具、錨鏈筒及艤裝品等應予檢查核對。

十、所有桅與斜桅之楔應移去,以鋼板構成之桅、艏斜桅與柱應以鎚擊試 驗,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鑽孔試驗。

十一、經絕熱之冷凍艙,應將其艙口及排水槽掀開,並移除適當數量之內 襯板,以使檢查人員能檢查絕熱設施後部之船殼板與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