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臨時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51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 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