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船體定期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41條
船體水線下部分應配合定期檢查,於不超過三十個月進塢、上架或上坡一 次,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 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應予測記。屬木船並應予 捻縫。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船舶,前項船體水線下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 態下之水下檢查核可報告替代之。但客船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 得替代者,仍須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