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建造中特別檢查 ( 105 年 05 月 12 日)
第20條
新建船舶於所有主輔機包括舵機、錨機、錨具與無線電信、航行儀器、救 生及消防等設備裝置完成,並經測試通過後,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 查人員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